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接西湖区税务局通知,我校应于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时间:
2018年3月20日
二.申报范围: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是否需要申报由以下两种方式获得信息:
(一)通过手机申报(支付宝)方式,自行查看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即2017年所得是否为12万元以上)。具体方法详见申报方式一
(二)进入“学校信息门户”—“财务信息查询系统”—“新版财务查询”—“我的收入查询”—“个人工资查询”及“个人酬金查询”,凡2017年1-12月个人工资、薪酬应发数额合计超过12万元的,必须申报。
三.申报方式(推荐通过电子申报):
(一)电子申报:打开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浙江地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二)纸质申报:下载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A4横排打印,有关数据可在财务网工资系统查询),填好后交计财处报销大厅4号窗口(具体操作流程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于2018年3月20日前交至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代交到税务局办理申报。
四.特别提醒:
(一)若有多处所得、房屋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情况,请务必分别如实申报。
(二)由于学校计财处掌握的数据有限,鼓励各位教职工首选“支付宝”申报。如申报确有不便者,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材料交至计财处代为转交。
(三)2018年税务部门将对纳税申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请各位老师提高重视,全面足额申报。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主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按时、准确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提高税法遵从意识,为个人征信体系、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有问题可到计财处咨询,联系电话:88082(87557082)。
计划财务处
2018年3月5日
附件: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附件二:支付宝纳税申报操作流程.doc
附件三:纸质材料申报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