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人才强省,增创战略资源新优势,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第五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17年第5批浙江省特级专家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在省内),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学术技术水平的专家、学者。省外引进人才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全职到我省工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参加评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包括部属在浙)党政主要领导,本次不列入参评对象。
全省评选名额30名,具体按三大领域进行评选: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
2、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
3、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依照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规定,如实际当选人数少于评选名额,则以实际当选人数为准。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本通知发布时省教育厅尚未下达分配指标,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单位先按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待教育厅下达分配指标后,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2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推荐工作
(一)在浙“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2人以上可**推荐候选人,且至少1名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专业学科相同。
(二)单位推荐:重点推荐5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注意推荐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申报程序
1、校内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资格审查、择优选拔后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双肩挑人员由学科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通知和报送。各学院(研究院)限推1人。
2、经学校同意后,被推荐人选按要求提交所有相关申报材料,并由学校提交至省教育厅。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1、校内申报材料
(1)《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纸质一式1份(A4双面打印)和电子文档1份,内容应一致。表中内容 “推荐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填写,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表中所列成果需加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章。
(2)附件材料(活页)一套,按《附件说明》(附件2)要求提供。
(3)《汇总名单》(附件3),纸质(加盖部门公章)和电子文档各1份。
备注:报送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2、经学校同意后,被推荐人选申报材料
(1)推荐表(用A4纸正反双面一式4份)和电子文档1份,内容应一致。
(2)附件材料(用A4纸正反双面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套)
3、请各单位于2017年11月22日(周三)下午2:00前将校内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303室。注:凡涉及到的成果需提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申报部门需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
联系人:吴娇娇;联系电话:86731283;地点:行政楼303
E-mail:rcgc@zufe.edu.cn
附件1:浙江省特级专家推荐表
推荐表
附件2: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
附件3:汇总名单
汇总名单
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建设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