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启动2018年博士、硕士学位点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设置与调整原则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有利于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范围
1.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其中,“管理学科与工程”按照一级学科招生,不再下设二级学科。
2.原有一级学科硕士点。原则上不再新增二级学科。
三、二级学科设置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培养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自主设置与调整程序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
1. 5月18日前,学院对达到条件的二级学科提出设置或调整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提出的申请,提出设置与调整意见。
2. 6月26日前,学院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2018年新增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前期已进行过论证并填入《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内的目录内二级学科,不需另行论证。所有自主设置或调整学位点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
3. 7月5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对拟设置或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进行表决。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
1.5月18日前,学院对达到条件的二级学科提出设置或调整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提出的申请,提出设置与调整意见。
2.6月1日前,学院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和《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6月5日前,学校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7月5日前,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拟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表决。
四、自主设置与调整有关说明
1.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建立起“有上有下”的学位点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生源匮乏、就业率低下、师资队伍不足的学位点进行调整。坚决杜绝片面追求学位授权点大而全的倾向,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2.各学院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和目录外二级学科。
3.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联系人:单小雯 电话:89317
附件:
1.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2.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3.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4.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5.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研究生院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