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4]]8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以《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为参考,现将2014年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进度 |
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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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前 |
各学院(部)向校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并对院内研究生和导师公布 |
各学院(部) |
10月16日-18日 |
各学院(部)组织研究生申报并进行初评 |
各学院(部) |
10月20日-24日 |
各学院(部)公示评审结果 |
各学院(部) |
10月24日前 |
各学院(部)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学院(部) |
10月27日 |
对各学院(部)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并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参与学校差额评定人选进行评定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0月27日-31日 |
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一、基本条件(以学校文件为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 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 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 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金融学院具体实施细则
1.申请者必须符合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比条件(包括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2.具备满足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细则中的条件1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及《国家奖学金评定加分明细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作证材料,上交二级学院。
3.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14年8月31日(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时间为准)。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4.2014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继续参加本年度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其它奖学金可以参评。
5.学院根据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获得过校级以上(含)奖励或荣誉称号,进行量化打分,并加总后进行排序,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按照从高到低取舍;如多个申请者的分数相同且超过学院分配的名额,则剩余名额由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得分标准参照《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其中省级参评论文不超过2篇。
6.学院公式评审结果并将该结果报送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7.如有争议,解释权归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一)参考指标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在有资格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一等、二等、三等)基础上综合考虑 “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的表现评定。
(二)计分方法
1.科研能力
(1)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分/篇) |
附注 |
学术论文 |
一级A |
160 |
完成情况(按排名顺序分摊计分):
①独立完成:1
②两个合作者:6: 4
③三个合作者:5:3:2
④四个合作者:4:3:2:1 |
一级B |
80 |
二级 |
30 |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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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论著 |
专著 |
10 |
分值按分/万字计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的以平均计算。 |
编著 |
5 |
译著 |
2 |
发明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80 |
若成果是合作完成的,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 |
实用新型专利 |
40 |
国家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 |
一等奖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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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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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30 |
|
优秀奖或入围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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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 |
一等奖 |
60 |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优秀奖或入围奖 |
10 |
|
校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国家一级学会奖 |
一等奖 |
30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0 |
|
优秀奖或入围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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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类 |
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采纳 |
30 |
|
厅级领导批示采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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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以下领导及政府批示采纳 |
10 |
|
非竞赛类学术奖励 |
国家级 |
50 |
|
省部级 |
30 |
|
校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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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 |
立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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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 |
立项 |
30 |
|
主持校级科研课题 |
立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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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暑期社会实践 |
校级结题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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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结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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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被学术性会议收录,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国际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国家一级学会年会、理论研讨会正式出版的论文集)30分、省部级15分 |
(2)各类科研成果鉴定标准说明:
①成果取得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所得成果如在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时已计入,则本学年不予计算。
②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并能够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以作校验。
③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类别刊物上发表,或同一项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不累计,取最高者。
2.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考虑“荣誉奖励“、“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
(1)荣誉奖励计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荣誉称号及奖励 |
国家级 |
50 |
省级 |
30 |
校级 |
20 |
其中:国家奖学金50分、一等奖学金20分、二等奖学金14分、三等奖学金8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0分; |
注:①荣誉奖励仅限各类非学术竞赛类或非科研成果类获奖;
②各级各类个人荣誉,如“全国优秀大学生”、“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等,按同类别一等奖计分;
③活动获奖者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2)学生工作计分(以高为准不重复计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学生工作 |
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兼职辅导员 |
20分 |
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各部正、副部长;
班级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班长、副班长 |
15分 |
校研究生会/院研究生会干事、各班班委 |
10分 |
寝室长 |
6分 |
(3)社会实践计分
各种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计分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一级 |
20 |
二级 |
30 |
三级 |
60 |
注册会计师CPA、国家司法考试 |
评奖期间获得 |
10分/门 |
证券、期货、银行从业资格 |
评奖期间获得 |
3分/门 |
其他从业资格或者其他类别证书 |
评奖期间获得 |
1分/门 |
注:各类成果取得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所得成果如在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时已计入,则本学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