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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知

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0-06

(一)基本条件(以学校文件为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者;

4.休学、延期毕业者

(二)金融学院具体实施细则

1.申请者须符合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优秀一等奖奖学金评比条件;如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数少于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符合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优秀二等奖奖学金评比条件的研究生也可以申请。

2. 具备满足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细则中的条件1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二级学院。

3.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13年8月31日(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时间为准)。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4. 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继续参加本年度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社会奖学金除外)。

5. 学院根据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获得过校级以上(含)奖励或荣誉称号,进行量化打分,并进行排序,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按照从高到低进行取舍;如多个申请者的分数相同且超过学院分配的名额,则剩余名额由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

注: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得分标准参照研究生处的《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省级参评论文不超过2篇;获得过校级以上(含)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分标准:国家级50分,省部级30分,校级20分。

6. 学院公示评审结果并将该结果报送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7. 如有争议,解释权归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金融学院

2013-9-30

附1:

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论文计分标准(分/篇):

刊物级别:

一级A:160

一级B:100

二级:50

省级:20

其他:10

完成情况(按排名顺序分摊计分):

独立完成:1

两个合作者:6:4

三个合作者:5:3:2

四个合作者:4:3:2:1

期刊定级按照论文发表当年的《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和《关于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发表论文期刊定级标准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请至科研处网站下载。

二、论著计分方法(分/万字)
专著:10

编著:5

译著:2
      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的以平均计算。
    三、发明专利,应用成果等计分方法(分/项)
     国家发明专利:100

实用新型专利:50

   若成果是合作完成的,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

   四、其它成果计分方法

   参加国家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分、60分、3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为20分;

省部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0分、30分、2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为10分;

校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分、20分、1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为5分;

非竞赛类学术奖励,国家级50分,省部级30分,校级20分;

⑤论文被学术性会议收录,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国际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国家一级学会年会、理论研讨会正式出版的论文集)30分、省部级15分;

⑥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并已结题的计40分,立项未结题的计20分;获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已结题的计20分,立项未结题的计10分;获校级科研课题并已结题的计10分,获得立项未结题的计5分。

⑦获团体奖励的,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署名不分先后的可以均摊。

五、各类成果鉴定标准

成果取得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所得成果如在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时已计入,则本学年不予计算。

②成果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财经学院,并能够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以作校验。

③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类别刊物上发表,或同一项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不累计,取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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