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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财经大学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浙江财经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检查,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在涉外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发生泄密的行为。

5.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

6.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携带、寄送、传播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的行为。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行为方面

8.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9.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的行为。

10.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1.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12.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

13.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在学校和学院正常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外,安排学生参与其他活动,给学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4.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

1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或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三)学术科研道德方面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行为。

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申报自己科研成果的行为。

2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行为。

21.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的行为。

22.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工作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恶意诋毁诬告他人的行为。

(四)工作生活作风方面

23.对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执行、不落实的行为。

2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行为。

25.本人或者纵容家属、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6.无故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威胁、攻击学校工作人员,干扰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的行为。

2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虐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严重损害学生利益或伤害学生心理的行为。

28.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的行为。

2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此类活动的行为。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国有资产、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1.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学金评定、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行为。

3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行为。

3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34.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指导、督促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师违反师德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宣传部负责核查;涉及教学工作问题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核查;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科研处负责核查;涉及其他师德失范方面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核查,相关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相关部门对是否存在师德失范无法判定或有异议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有关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失范类别由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相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处理意见告知教师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

(三)相关部门出具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

(四)处理意见提交校党委会审议,并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相关单位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若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根据造成学生、其他教师、学校利益受损程度“三个维度”综合考量。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分为三个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A级: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B级: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A级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C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A级、B级规定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四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九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其悔改表现予以解除或延期,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三十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校党委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主体责任和问责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学院(部门)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各学院(部门)承担本单位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十二条对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如发生上述师德失范行为,应取消兼职聘用关系、访学进修资格或勒令退站,并将师德失范行为告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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