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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财经大学校级研究所(中心)重新申报与设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平台建设,规范校级研究所(中心)的管理,切实发挥校级研究所(中心)凝练研究特色、培育科研团队等重要作用。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十三五”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和《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2017】4号),经研究决定,启动校级研究所(中心)的重新申报与设立工作。前期已经整合进入《关于成立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的通知》(浙财大【2017】159号)中新设立的45个研究所,及已获得省级以上研究平台称号的研究所(中心)不需要重新申报与设立。

重新申报与设立的校级研究所(中心)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备扎实的科研基础。已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数量的高层次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研究组织能力和水平。

2.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紧扣国家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凝练出研究特色和研究方向。

3.具备明确的研究团队。根据设立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科研团队。

4.具备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规划。明确研究所(中心)的发展目标与规划,制定较为详细的工作计划。

5.具备明确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的科研支持条件。

    请重新申报与设立的校级研究所(中心)围绕着学科建设,针对重大学术问题或重大社会需求,对研究方向、研究特色进行论证和凝炼, 并认真阅读《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规范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校级研究所(中心)申请书》( 见附件2,A4纸,双面打印),于2018年1月10日将《申请书》一式5份送交科研处,电子版发送至kyc@zufe.edu.cn。

 

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财经大学校级研究所(中心)申请书》



                                                        科研处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特色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doc】已下载13
附件【附件2.浙江财经大学校级研究所(中心)申请书.docx】已下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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