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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结题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4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 号)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18年度省基金拟结题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研究期限至2017年12月的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研究期限至2018年12月,完成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且实际绩效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省基金项目可提前一年结题,网上按时填报项目验收材料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结题。

3.2017年办理终止手续的项目可最后一次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单位管理员12月15日前在省基金网站“相关变更申请”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基金办批复同意后,网上填报验收材料,如验收通过,取消原终止决定;如未通过,则维持项目终止相关决定,且不得再次申请验收。

二、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通信验收方式。

三、验收材料要求

1.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审核是验收必要条件。为此,本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以下简称《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部分已经改版,包含科技报告和其他总结内容,均在省基金网站中一次性填报。(改版说明详见附件1)。科技报告的审核工作由浙江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设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科技报告填报工作联系人:徐锦英、吕琼芳;联系电话:0571-87056442,87054742。科技报告撰写规范可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中的(http://kjbg.zjkjt.gov.cn)“学习培训”栏目查询。

2.项目负责人通过省基金网站在线填报并上传研究工作总结、资金开支财务详单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网上审核后,由系统生成《验收材料》PDF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验收材料》PDF文件打印成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签名后递交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盖章。《验收材料》的填写内容详见相关网页。

3.财政补助经费20 万元-50 万元(含 20 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具有明确审计结论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无需审计部门盖章)。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需在省基金网站上传。

4.重点、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验收除上述要求外,需准备纸质汇报材料一式六份,包括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验收材料》及其附件,附件为《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申请书》、相关变更材料、论文全文等研究成果,请将上述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并准备好会议验收汇报用PPT。

四、时间安排

1.网上填报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29日16:00截止,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相关网站。

2. 项目负责人网上递交《验收材料》(含申请提前一年结题的项目)通过审核后,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由学院汇总统一报送科研处323办公室,未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未提交验收材料。上述纸质材料需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章。

3.《验收材料》(包括科技报告)初审将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20日完成,请项目负责人不定期(最晚在3月5日前)登录省基金网站查看省基金办和浙江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验收材料和科技报告的修改意见,并按要求修改于3月10日前提交。

4.重点和杰青项目结题验收会议预计安排在2018年4月上旬,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参加,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项目验收专家评审工作计划于4月中下旬完成,4月底公示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需申请2019年度省基础公益计划项目,应在第一批通过项目验收。

五、 注意事项

1.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的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

2.为更好地评估省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省自科基金委制订了结题项目成果评分指标体系(见附件2),系统将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计算相应的绩效分值。

3.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请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的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六、延期项目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一年)。项目负责人应在《验收材料》填报期限内,经由省基金网站提交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通过省基金网站上报省基金办。延期项目应按时填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

七、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处理

1.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一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一年。

2.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省基金办可主动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办理终止项目实施的手续。

3.申请提前一年结题的项目,如未通过验收,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4.如项目负责人已经获得2018年度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将撤消项目资助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责成依托单位全额退回项目经费。

5. 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省基金办将予以公示,并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省基金办可主动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办理终止项目实施的手续。

6.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验收专家的学术判断不得作为复审理由)。符合复审受理条件的,省基金办将组织或委托项目依托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再次验收。

八、项目终止处理

对于终止项目,各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查项目完成及经费支出情况,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送省基金办批准。各依托单位可在省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的“终止申请”中提交项目终止实施申请,并在附件中上传经费使用清单、单位内审部门(无内审部门的由第三方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扫描件等佐证材料,待省基金办网上批复后,将单位盖章后的纸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终止实施申请书》一式四份,以及经费使用清单、审计报告和其他佐证材料一式两份份报送科研处323办公室。

项目终止实施的申请经省基金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对结余财政资金予以收回,并对审计中发现的与项目研发无关的经费开支,一并予以追缴。

对终止项目,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自项目合同期截止日起2 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7).doc】已下载6
附件【2018年省自科拟结题清单.xlsx】已下载12
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改版说明.docx】已下载6
附件【科技报告正文格式.doc】已下载7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绩效评分指标体系.xls】已下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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