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级研究生:
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8〕17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名额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2021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名,各相关学院(研究院)择优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人),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021年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5名,若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较多,可按不超过初次分配名额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排序(初次分配名额小于等于3人的,可推荐1人),参与学校组织的竞争性评审。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具体条件
各学院在遵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评定条件和评审指标体系。
五、评比程序
(一)学院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院在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拟定具体评定条件和评审指标体系时,应注重博士与硕士研究生的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的区分。具体评选指标可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二)评审流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事后不再受理。
2.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3),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或二次评审,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进度 |
负责部门 |
9月22日 |
学校发布相关通知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9月28日前 |
学院公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向校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学院初评。 |
学院 |
10月14日前 |
各学院(研究院)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学院(研究院) |
10月22日前 |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或组织竞争性评审 |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10月25日-29日 |
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七、工作要求
1.学院须按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4)相关规定和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2.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21年8月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金融学院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