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级研究生:
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8]17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名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各学院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具体条件
详见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附件2)
五、评审流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加分明细表》(详见附件4),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9月23日下午五点之前上交给学院聂亚平老师。
2.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进度 |
负责部门 |
9月20日 |
在院内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定通知,公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并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
金融学院 |
9月21日 -24日 |
学院组织初评 |
金融学院 |
9月24日-28日 |
学院公示评审结果 |
金融学院 |
9月28日前 |
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金融学院 |
10月8日前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七、其他要求
1.各学院须按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5)相关规定和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2.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18年8月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学院初次名额分配表》
2.《金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 《加分明细表》
5.《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金融学院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