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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16日 14:37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3-201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3-2014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780名,其中本部561名,东方学院219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2050名,其中本部1129名,东方学院921名。本部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国家二档助学金名额不足部分由学校按规定资助:

学院名称

认定困难生数

一档名额

二档名额

不足部分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42

81

136

10

会计学院

185

44

122

9

金融学院

154

48

96

7

工商管理学院

296

108

162

12

信息学院

186

43

125

9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159

35

104

8

法学院

145

55

75

5

外国语学院

152

43

96

7

人文学院

211

67

123

9

艺术学院

40

9

27

2

数学与统计学院

102

28

63

4

本部小计

1872

561

1129

82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中天助学金。

4.各学院在10月25日前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学院评审结束,在10月31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3-2014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以上表格在附件中下载。

7.请10月24日前交相关材料。联系方式:学院楼411办公室吴老师,电话86735809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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