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关于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必须经学校审核公布备案的);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警告及以上);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参评学年所在寝室为B级及其以上;
7.在校期间学成绩优秀,2018-2019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无不及格课程。
二、名额分配
2019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551名(不含东方学院)。根据2018-2019学年各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现将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
财政税务学院 |
47 |
公共管理学院 |
44 |
会计学院 |
51 |
金融学院 |
41 |
工商管理学院 |
42 |
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
60 |
经济学院 |
54 |
法学院 |
49 |
外国语学院 |
39 |
数据科学学院 |
45 |
人文与传播学院 |
69 |
艺术学院 |
10 |
本部合计 |
551 |
1.学院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见附件2)填写。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各班同学需在10月15日前将纸制和电子材料交给带班辅导员:
(1)国家励志奖学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8-2019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只需电子版);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打印上交,并上交电子版)。
(4)经过贫困认定的同学,无论是否申请励志奖学金,都必须提交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4)纸质版给带班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