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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 08:37  点击:[]

浙教电传〔2013〕42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省教育厅2007年、2009年分别印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再做统一要求,请各高校结合本校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优化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上一条:关于申报第二批校级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3年科研成果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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