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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9

各学院(部):

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4]]8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各学院(部)分配名额详见附1。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室、校团委、科研处、党委研工部、计财处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各学院(部)需相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部)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具体条件

各学院(部)在遵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评定条件。

五、评比程序

(一)各学院(部)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学院(部)在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应注重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的区分。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具体评选指标可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详见附2)。

(二)评审流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3),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部)。

2.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各学院(部)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部)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详见附4),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进度

负责部门

9月29日

学校发布相关通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0月14日前

在院内公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并向校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各学院(部)

10月14日-21日

各学院(部)组织初评

各学院(部)

10月21日-27日

各学院(部)公示评审结果

各学院(部)

10月27日前

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学院(部)

11月3日前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3日-11月11日

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其他要求

1.各学院(部)须按照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2.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15年8月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3. 2015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继续参加本年度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其它奖学金可以参评。

附件:2015国家奖学金评定有关附件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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